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文件
WSRC发(2020)013号
关于滥诉庭审视频中相关情况说明及至社会大众疑问
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我司)于2020年07月27日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客户端参与了“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庭审,现已闭庭。
庭审内容以不健全视频的方式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展示,视频部分客观的展现了原告出在运用2018年固定的公证证据来起诉已经多次重组的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权他方作品的恶劣行为,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已经当庭对相关案件的立案不当做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解释并提交了公司互联网“五类甄别”法则当庭证明涉案网站内容的不真实性,当庭审判员就“五类甄别”法则及声明进行了操作。
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社会各界多次强调,对于任何侵权滥诉行为均是保持不参与、不应答、不应诉基本原则行驶基础的常规化法律维权姿态的。我司也是出于对我司以往发布的通告、文书、法律文件在庭审中庭审过程中做出解释,也是有相关人员拨打电话强制要求我方应诉的,但庭审并未客观的对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系真实被告做司法确认。
庭审视频可见,庭审过程中,审判员以接电话为由离场十五分钟以上,由于整体庭审过程不严谨,且在我方发表未结束私自关闭应当公开的互联网庭审直播,对我司造成发表言论不健全无法证明发表言论的完整性。所以我司法人代表当庭表示拒绝参与笔录等其他所谓庭审过程及内容的签字和认可。而我司有客观的理由认为:我方对“拒绝签字”发表意见时,庭审视频突然中断,或为有意为之。
庭审的开始,审判员提出是否“申请审判员回避”,我公司因为在庭审之前就多次对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案件的审判员进行姓名核对,发现了该审判员多次担任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审判员,且成功引导案件侵权判定生效,其中如果被告反诉也均为败诉。所以我司法人代表说了:“这个我们不清楚,你心里有数啊。”审判员则是回答:“被告也就是不申请回避”。我司本质就不想玩文字游戏,但如果连司法机构都想试图侵犯我司的合法权益,乃至鱼死网破也要把我们的初衷说出来。
经过北京互联网协会介绍: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近400多条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起诉企业、电视台、政府职能机构的行为,已被北京互联网协会纳入了“侵权滥诉”的相关名单内,而关于原告的起诉近乎均被反诉,但反诉结果均为被告败诉、判定侵权,判定单位均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法庭。审判员、书记员依旧是重复的几个人循环的操作,当然这些数据在任何第三方的企业征信平台都能肉眼可查(如天眼查、中国庭审公开网等),也无从造假。
但我司质问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是否是“侵权滥诉”行为时,法庭并没有予以我司做任何的司法解释。此类案件在同一个法院审理多了就绝非是巧合,不可能都是北京互联网法院不可能都是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法庭,也更不可能都是同样的审判员、书记员轮流换班;再者这些侵权案件被判决的起诉标的一致、公证书委托代理人一致,这也更不可能是巧合。
我司已经联系其他的部分原告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被告,发现案件的标的均为十万元,其中朱培哲律师均为证据公证书的委托代理人或者是代理律师,也就是从委托代理人到代理律师两个身份循环的变更。当庭我司对此提出质问,朱培哲律师在庭上明确说明其未代理其他起诉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收集,显然是在虚假供述的,因为我司有两起侵权诉讼案件中,原告证据公证书的委托代理人均是朱培哲。
其朱培哲在2020年互预民字第31928号的民事调解中的证据链中为委托代理人。其中也包括因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侵权滥诉”名单从而更改原告为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继续“侵权滥诉”的行为产生,当然该调解也是不了了之。我们可以认为正因为2020年互预民字第31928号民事调解被转交给北京互联网协会调解后,北京互联网协会发现了原告的公证证据是不具备法律依据的所以就调解结束了吧。我们身正不怕影子歪,我们不会变换自己的身份去起诉他人、滥诉他人。
作为所谓被告,我们当庭指出:如果真如原告所说我司存在侵权内容且多年多时间段展现,那又是出于何种状态不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通知我司侵权并解决问题,而是直接的越过基础司法程序以2018年的固定IP地址尚不确定的所谓公证证据来起诉2020年重组的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虽然如果认为我司侵权可以直接起诉我们,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起诉了且能立案成功,这已然是十足的猫腻写在脸上了,是根本无法进行推敲的司法事故。我们不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会犯这样低级且会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的错误。
庭审定义案件为“民事纠纷”。定义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被告。但十分可笑的是公司地址不确认、也不能确认我司法人代表是谁,且还需要我司来提供原告所认为侵权对象的信息,你们自己要做文章,拉上伍林堂做什么?侵权对象主体不明确,就在工信部网站查到ICP备案信息写的“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能定义被告存在一个具备“视频播放业务”地网站,你们的这种行为认知是不是已经超过相关职能机构了?或者你们都可以具备代理相应职能机构的司法权力了?我们是不是可以把庭上审判员的言论一并交到我省通信管理局和其他相应职能单位,以示通知这些单位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照北京互联网法院庭审记录是具备“视频播放业务”的呢?明显的常规思维逻辑都不通顺,证据链也只能证明我们的网站确实与我司官网发布通告内容一致,是被篡改了。那怎么又成了“民事纠纷”还立案了?难道现在都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么?当然任何人有权力质问我司为什么会被篡改,但无权对不明确、不确定的问题做司法定义,现在本质就是讲究法治的社会,不要还在用旧思想、旧办法,是行不通的。你们的这种司法操作,怎么和广义的司法操作行为是相悖的呢?
证据公证书中,除了ICP备案信息、及所保全的网站内容外,并无直接证据指出网站内容是根存在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服务器上的,因为原告自身都无法确定涉事内容IP是什么,也就非常实在地无法证明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展了“视频播放”业务。非但不能证明我司开展了“视频播放”业务,更无法证明所保全证据的URL与IP地址是否与我司备案的IP地址与URL相符。既然原告需要采用工信部的ICP备案信息作为证据,那也应该清楚的知道《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是对应域名主体单位、对应域名主体IP、对应域名的三方向固定形成的依法ICP备案流程,原告刻意的偷换、模糊IP地址与我司的对应性、关联性概念,又是寓意何为?能够证明我司清白的证据法庭上、私下里原告看都不看就全盘否认,且审判员还问我有没有其他的直观证据,问题是目前的证据原告、审判员都不看,还要我司提供什么证据?又是何等居心?还问wulintang.cn是什么网站,如果不认可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的官网通告及声明,审判员及原告就可以自己就和自己去打官司,何必找我们麻烦?我司官网早早地在18年、19年、20年三年发布了不下于五条的羊驼互娱被篡改的官方及时通知及19年元月发布的修复完善通告。难道自己不知道在我司网站去阅读么?我司页面都是有固定生成时间的。
羊驼互娱等网站突然被篡改期间,我们发布通告后,原告也就突然的公证证据,这实在是太巧合了,巧合得我司都开始要相信命运了。我司现在完全有理由怀疑是原告通过技术手段篡改我司羊驼互娱网站造成侵权效果,我们也可以怀疑嘛,毕竟原告对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认知是比较健全的,而且原告自己所公证的证据恰巧十分全面的展现了是如何产生被篡改效果的,且为公证证据。且在庭上,原告在QQ浏览器输入yangtuo.live时,地址框明显的有多次访问yangtuo.live的情况,并且连我司羊驼互娱内部未公开访问链接www.yangtuo.live/portal.php都在历史地址栏内?我司不相信什么巧合,当然如果是构陷,那你们以往所打胜的官司,而且反诉都失败的官司,又是谁在帮你们司法操作呢?
况且,公证证据的公证时间居然比我司的发展速度还要快,都已经开展“视频播放”业务了。自我司发布《积极响应国家多部门号召,公司增注为5000万人民币,赴江苏部门学习》至今,我司尚未获得互联网视频播放许可。也只是公司重组,扩大注册资金、增加股东信息、变更业务信息以备申请相关资质许可。公证证据比我司重组足足快了2年整,我司出于对自身发展的实际出发,无法认同所谓公证证据。
在庭上,我们作为被告,但凡只要一开口问审判员是否是其他该公司的侵权诉讼案件的审判员,次次的都是如何的激动、突然打断我司发问?还要主观地告诉我们自身案件很多,证据不能一一去看,那既然不能一一去看那我司的证据,作为审判员您又准备如何定罪呢?结束的时候都可以直截了当地说下次直接宣判了!!!哎呦,庭审原告都说了再无其他证据证明我司侵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非但没有要求原告再次搜集证据,还能直接宣判了?这叫司法公正么?
这一点,我司参与了庭审并且合法的将中国庭审公开网的直播视频在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互联网平台传播,也有较多的人员也录制了我司法人电脑中完整的视频,审判员在第一次开庭末尾语用的是接下来原被双方,就可以等待审判结果的言辞,是赫然的清晰可辨的。我司也不可能因为这庭审实际十几分钟就能宣判的所谓案子就变成了罪犯。
为什么上面说到原告再无其他能够证明我司侵权的证据?从庭审视频亦可直接看出:法定代表人当庭严正询问原告代理人是否具备其他比较明确能够证明我司侵权的相关证据,原告代理人表示没有。最基本的原告都已经完全拿不出任何证据出来证明我司存在侵权行为,只凭一个不能确定是否为我司互联网网站产品的一个网站内容的公证书,就直截了当的起诉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且司法机关还立案了,还是有所谓“法律”依据立案的,北京的司法这么儿戏的么?依据是什么?符合法律依据了么?
公证书是在具备在我司未知晓状态下依法是由互联网从业(具备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证书任意的)的人员,由他亲自操作合法获得的吗?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这种公证手段依照的是那一条司法程序?这就和腾讯起诉老干妈事件如出一辙,基础事实都没调查清楚,就可以直接启用公检法手段,竟然还成功冻结了对方1600万元。腾讯向南山法院申请冻结老干妈财产的做法,既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也没有搞清楚最基本的法律事实,南山法院居然在没有必要性的情况下贸然冻结对方1600万元的资产。依旧还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民事诉讼法》也不是儿戏!
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试想一下,为了从侵权官司中获取的十万元牟利,不惜把政府职能机构、社会团体、电视台、企业都定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循序渐进地、多批起诉,就好像被告都是从播放视频中牟利了一样,又去怎么证明被盗牟利了,也解释不清楚。就按照一个单位十万元的计算,那一百个、一千个单位呢?如果北京的司法机构再不认真的加强对“侵权滥诉”行为的司法定义和管理。那以后是不是谁起个名字,都需要去注册商标了?毕竟先有手续,他就能依法立案滥诉,有钱就能赞助司法公正!!!
这些也是我司为什么对侵权滥诉深恶痛绝从而形成了“不参与、不应答、不应诉”的基本行为依据。我司也建议北京的司法部门在准予立案,看看采集证据的时候,特别去核查了有没有专业人士采集。公证证据是在没有计算机代码安全相关资格证书人员的陪同、参与、操作的情况下对互联网产品代码审计,所以依照《民法通则》对于侵权取证是不具备法律效益的。倘若原告公证说我们固定IP地址服务器地址有根存数据,以此非法牟利还好,公证的却是我司“羊驼互娱”被篡改事实,公证是原告自己公证的,我们可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
本情况声明是由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在看不见、也不确定北京互联网法院相关人员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对“侵权滥诉”的立案判定不认可从而统一全网发布的合法泣告;也因为我司发现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上客观体现:我司没有阅读过原告的诉状及证据,官网提示我司“已阅读”,而对于我司上传的证据,原告、法院根本就从未阅读,原告的所谓证据能够自己阅读,而被告(被搞)证据是概不阅读!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情况声明的证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互联网公示。
本情况说明主要概述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庭审的几个重要疑问:
疑问一、庭审中,为什么庭审开始审判员在被告提出是否“申请审判员回避”中,我司法人代表明确回答:“这个我们不清楚,你心里有数啊。”后审判员则是回答:“被告也就是不申请回避”。
疑问二:庭审中,为什么我司在阐述为何不对庭审笔录做签字时突然关闭庭审直播,宣布闭庭?原被双方都是合法的中国公民形成的集体,应当享有发表阐述、及口头声明的权力,对司法不公正有权力提出质疑。
疑问三:庭审中,原告回答被告是否存在其他真实性证据证明被告侵权时明确指出并无其他真实性证据证明被告侵权;且原告所提供证据均被被告当庭明确地、仔细的指出怀疑及不真实性,原告的证据随意表态,被告的证据看了一遍,也不能表态,原告则是对自身看都没看的证据随意驳回。审判员却没有要求原告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比较完整的、真实性证据。
疑问四:庭审中,被告的证据并未依照《民事诉讼法》一一当庭朗读;且原告在未阅读、审查我司证据的情况下对我司提供的诸多证据一一否定(视频可见,原告代理人在审判员查阅我司证据时,双目紧闭、闭目养神),这种做法审判员居然也认可了。
疑问五:庭审中,我司要求原告提供真实性具备我司IP地址符合ICP备案信息且一致的相关证据的时候,审判员突然打断被告法人代表发言,而被告多次想要阐述疑问时,审判员均发表言论打断被告发言,寓意何为?
疑问六:庭审中,原告再无其他证据,而我司作为被告却在连续性不间断提供证据,审判员居然还能以原告是必须要起诉的,所以原被告双方等待宣判的相关结束语,我司怀疑我们打的是一个假官司。
庭审视地址: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1654736
抄送单位:北京市互联网法院、首都互联网协会、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江苏省互联网协会、陕西省互联网协会、南通市互联网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江苏省通信管理局、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江苏省网络与信息安全重点实验室;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西安市委员会宣传部、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南通市委宣传部、中共南通市委统战部、南通市民宗局;中国道教协会、北京市道教协会、陕西省道教协会、江苏省道教协会、西安市道教协会、南通市道教协会;江苏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南通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区分局网安大队、南通市公安局通州区分局网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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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泣宣